宣城市中小學教學常規管理18條(修訂)
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
安徽省中小學辦學行為規范(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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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中小學教師違紀違規教育與處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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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中小學教師違紀違規教育與處分暫行辦法
信息來源:市局網站 信息發布:校長室2 更新時間:2014-04-09 瀏覽次數:186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師德建設,規范全市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教師的違紀違規教育分為誡勉和告誡兩個種類,中小學教師違反市師德建設的紀律或有關規定尚未達到行政處分程度的,應視情節給予誡勉和告誡教育。

第三條  本《辦法》行政處分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小學教師包括:各級各類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少年宮、教師進修學校、電化教育機構、教學研究機構的教師。上述單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誡勉教育一次:

(一)不尊重學生,諷刺、挖苦學生的;

(二)在課堂上抽煙或使用通訊工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家長宴請的;

   (四)不能認真聽取家長正確意見和建議,訓斥或指責學生家長的;

(五)語言不文明,在教學或工作場所講粗話、臟話的;

(六)不注意教師形象,穿拖鞋、背心、無袖衫或奇裝異服進入教學場所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告誡教育一次:

(一)誡勉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但沒有造成后果的;

(三)上班前飲酒的;

(四)參與違規補課和有償家教,情節較輕的;

(五)公開排列學生名次或按成績排列座位的;

(六)不備課或無教案上課的;

(七)在工作場所打牌、打麻將、玩電子游戲的;

(八)未經批準到校外兼課的;

(九)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接受家長禮品、禮金的;

(十)有公開歧視學困生言行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分或記過處分:

(一)告誡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后果的;

(三)向學生或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的;

(四)擅自組織學生違規補課或有償家教,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不健康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向學生、家長推銷書籍、刊物、商品和保險等謀取私利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一)公開詆毀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反對黨的四項基本原則的;

(二)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傳、從事封建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四)體罰學生,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

(五)組織和參與有償家教、違規補課,屢教不改的;

(六)工作敷衍塞責,完不成教學任務,教育教學成績低下的;

第九條  教師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開除公職。

第十條  教師違反規定,給予誡勉和告誡教育由所在單位作出決定,并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群眾向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并經查實或教育行政部門在檢查工作中發現教師違反規定應給予誡勉和告誡教育的,由查實和發現的教育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  給予教師誡勉和告誡教育,作出決定的單位或部門應與被誡勉或告誡教育的對象談話,指出存在的問題,并下達《誡勉教育通知書》和《告誡教育通知書》,《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本人,一份存入其人事檔案,一份存入作出決定的單位。

第十二條  教師違反規定,應給予行政處分的,按人事管理權限由相應的單位或教育行政部門按行政處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教師對給予的違紀教育和行政處分不服的,可在接到違紀教育通知書或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部門(單位)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提出申訴。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有權變更或撤銷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的決定。在上級部門復查其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  受誡勉教育一次的教師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受誡勉教育二次或告誡教育一次的當年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一年內被誡勉教育二次以上或告誡教育二次的年度考核應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十五條  受到行政處分教師的評先、評優、晉升職稱、聘用與否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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